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6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編制及員額 第26條 地方行政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定之。地方行政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