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編制及員額 第25條 地方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遴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列有以出缺不補方式精簡之省政府、省諮議會或中央業務承受機關所留用或隨同業務移撥之原省屬公務人員時,其人數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員額管制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