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議員及代表 第4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