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4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六章 行政單位 第3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分別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巿)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調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