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3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六章 行政單位 第33條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核定文,應分別送達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於收受核定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布之。前項自治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公布者,該自治條例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核定機關代為公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