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1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六章 行政單位 第31條 地方立法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編制表規定之。地方立法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