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直轄市政府核定。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