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8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紀律 第28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得設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訂定,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