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1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四章 會議 第21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由議長、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副議長、副主席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