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巿議會、縣(巿)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臨時會之召集,依前項規定辦理。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0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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