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13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 第13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