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11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 第11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