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10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議員及代表 第10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辭職或死亡,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函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