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第3條 法規: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指民眾取得所有權之下列墳墓用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一、已設置祖墳。二、於公立公墓範圍內,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葬骨灰或供樹葬使用,且未收取費用。三、毗鄰公立公墓,已被公眾設置墳墓,且未收取費用。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