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連署人名冊不足規定之連署人人數,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逕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
主辦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查對連署人名冊時,其中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查對,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為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有不合規定者,應予以刪除。
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
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管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八節 罷免 › 第二款 罷免案之成立
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