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五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第28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所定之通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為之。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印。有聲選舉公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錄製及複製分發。選舉公報各候選人及政黨之號次,依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及政黨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