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五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第2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於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指定之鄉(鎮、市、區)公所領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