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四節 選舉區及選舉公告 第21-1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於每十年重新檢討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之期間內,遇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或村(里)之編組及調整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調整立法委員選舉區名稱及其所轄行政區域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