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三節 候選人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