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分別向下列機關為之: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區域及…
- 第15條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三、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之…
- 第16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軍事學校學生,指依軍事教育條例規定,正在接受基礎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者。
- 第17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 第18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管選舉委員會;其撤銷候選人登記,以公告為之。
- 第19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仍列入原選舉區選舉人名冊,行使選舉權。
- 第20條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受理登記之機關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表件,彙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辦…
- 第21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之計算方式,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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