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1-2條 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第51-2條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應留存受委託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眾及條件、前條第二項之切結書等完整紀錄;該紀錄自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時起,應留存四年。前項應留存紀錄應包括之事項、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