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7-1條 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四節 選舉區 第37-1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