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5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業務之協調、諮詢,得設公共造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擔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召集人就各該相關單位主管、地方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任之,任期四年,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