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4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