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公共造產得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前項經營方式,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