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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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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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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縣政府獎助鄉(鎮、市)辦理公共造產,得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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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興辦公共造產,具有績效者,得發給獎勵金。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推行公共造產,分別由…
第9條
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受領之補助金,應依原定計畫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10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所得賸餘,除留供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設置之公共造產基金需用外,其餘解繳…
第11條
公共造產之結束經營,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第12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將公共造產推行成果報縣政府,由縣政府於一個月內連同縣公共造產成果,彙報本部備查。市…
第13條
縣政府獎助鄉(鎮、市)辦理公共造產,得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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