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2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將公共造產推行成果報縣政府,由縣政府於一個月內連同縣公共造產成果,彙報本部備查。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四個月內,將公共造產推行成果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