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1條 公共造產之結束經營,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