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4條 法規: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之四分之一。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白尖角光芒,其白日體圓心,位於長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交點上。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