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9條 法規: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9條 紀念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對事件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事件受難者,並公布受難者名單,受理賠償金請求及支付。受難者家屬亦得檢附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以書面向紀念基金會申請調查,據以認定為受難者。前項情形,紀念基金會應於收受後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