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8條 法規: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8條 因二二八事件所致,得受賠償之範圍如下:一、死亡或失蹤者。二、受傷或失能者。三、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四、財物損失者。五、健康名譽受損者。六、其餘未規定事項,授權紀念基金會訂定之。對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助其復原;其復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