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7條 法規: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7條 受難者之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前項賠償金數額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訂定標準。賠償金之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紀念基金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