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3-2條 法規: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2條 中央政府為保存二二八事件相關文物、史料、文獻及整理等相關業務,設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地方政府所設二二八紀念館,亦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