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0條 法規: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0條 紀念基金會為調查受難者受難情形,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其有故意違犯者,該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科以刑責。前項所稱檔案,係指有關二二八資料,檔案上不必然有二二八字樣。 本條定義的名詞 檔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