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內政部營建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辦。六、其…
- 第4條本處設下列科、室:一、企劃經理科。二、遊憩服務科。三、保育解說科。四、行政室。
- 第5條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籌設、擬訂、規劃、檢討及變更。二、國家自然公園區內(以下簡稱區內)之經營管…
- 第6條遊憩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內園區巡查、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執行及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之處理。二、區內遊憩品質之監測與服務資…
- 第7條保育解說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內保育研究計畫之研擬、執行及監督。二、區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之調查、研究、監督及管理。三、…
- 第8條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文書、總務、研考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 第9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 第10條本處置主計員,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1條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2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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