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下列科、室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遊憩服務科。
四、保育研究科。
五、解說教育科。
六、行政室。
七、管理站。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5-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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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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