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法規: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23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