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13條 法規: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13條 第一大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中央憲政機關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二、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首長寓所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三、各項警衛任務與聚眾活動之指揮、調度、派遣及執行。四、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