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中央憲政機關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二、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首長寓所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三、各項警衛任務與聚眾活動之指揮、調度、派遣及執行。四、其他有關大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