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與執行及總隊刊物編撰、發行事項。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