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一、徵集組,分四科辦事。二、甄選組,分四科辦事。三、管理組,分五科辦事。四、權益組,分三科辦事。五、訓練組,分四科辦事。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七、人事室。八、政風室。九、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