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