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