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4條 法規: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2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