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4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及職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