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8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8條 本小組委員或工作人員對於鑑定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