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7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