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