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現有員額中派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