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2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案件,應組成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